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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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9922.12元,支付截止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5832.17元(利息包括利息和复利)及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9922.12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义乌大道×××号××幢×××的房屋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6.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