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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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重庆长航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截至2018年6月28日的分期资金利息及复利2028.1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分期资金本金41386.34元,并支付2018年6月29日至偿清本金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另支付2018年6月29日起每月20日结欠的逾期利息自当月21日至付清逾期利息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逐月计收的复利;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其中分期资金本金逾期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自愿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