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强达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金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晟和升降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晟和升降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金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损失4347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金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134元,由原告苏州金科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984元,被告江苏晟和升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