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嘉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嘉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514440元及自2015年12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37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71元,由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6元,由被告浙江嘉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