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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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