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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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刺桐红”普惠卡透支本金98,644.07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泉州农商银行“刺桐红”普惠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负担1193元,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