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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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武汉科新捷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借款本金12500000元、以及截止2019年5月4日的期内利息、罚息1234950.91元,之后罚息自2019年5月4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计付;以6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付); 二、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有权对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世纪广场)的抵押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新洲不动产证明第0011516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09086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有权对***、***提供质押的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其中***持有900万元股权,***持有10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武汉科新捷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1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65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25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550元,由被告武汉汇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科新捷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