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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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刺桐红”普惠卡透支款本金96464.13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5日起按泉州农商银行“刺桐红”普惠卡领用合约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