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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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5号1号楼2单元12层95号房屋(合同备案号GX16002302373)交付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剩余银行按揭贷款(具体数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清偿完毕并注销抵押登记; 四、第三人郑州建业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五、被告***、***取得不动产证书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5号1号楼2单元12层95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税费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