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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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121.7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47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2元及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64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负担1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