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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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灵台县什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砂石款及劳务费37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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