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尾欠原告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1026.25元,并承担此款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二、被告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质保金80455.75元,并承担此款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上述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