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怀瑞商贸有限公司 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云南怀瑞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3202831.17元; 二、被告云南怀瑞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的违约金合计716431元(之后应付的违约金以欠款3202831.17元为基数,按每日2%÷30的利率从2019年3月16日起计至付清该欠款时止); 三、被告云南怀瑞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902元; 四、驳回原告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4444元(原告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44184元),由原告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61元,由被告云南怀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783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