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02012014004320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72376.66元及利息17329.9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止,之后利息从2019年5月31日起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0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柳州市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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