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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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索妃纳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3273333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中被告义乌市索妃纳制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41.23%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义乌市诚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中被告义乌市索妃纳制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5.67%的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内容中被告义乌市索妃纳制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5.67%的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0元,由被告义乌市索妃纳制衣有限公司负担9217元,由被告义乌市索妃纳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3853元,由被告义乌市索妃纳制衣有限公司、义乌市诚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5265元,由被告义乌市索妃纳制衣有限公司、***、***负担5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