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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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岚县兴欣洗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晋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265555.04元,并承担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1日止的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与被告岚县翔河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98元,减半收取计9549元,由被告岚县兴欣洗煤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原告山西晋盛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岚县兴欣洗煤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