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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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欠原告***的工程款140697.6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起以117537.6元和于2019年1月29日起以2316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