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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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16761.95元”; 二、撤销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云南中能诚通地产有限公司在工程欠款3116761.95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939元,由***负担103147元,由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9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云南中能诚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鉴定费430000元,由***负担25800元,由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4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734元,由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