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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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同成客栈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的酒店设施、用品、宣传资料(含第三方平台宣传图片)上使用“喆啡”、“JAMESJOYCECOFFETEL喆·啡酒店”字样(包括立即销毁侵犯原告带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标识的名片、宣传单等宣传资料,并去除酒店设施、用品上的上述标识); 二、被告西双版纳同成客栈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喆啡”字样的名称进行宣传; 三、被告西双版纳同成客栈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四、被告西双版纳同成客栈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含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 五、驳回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6171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同成客栈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2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同成客栈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