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山宏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浙0421执209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昆山宏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5500元、利息20025元、执行费86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后,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所保全银行账户内存款66×××91,执行款项65525元已依法支付给申请人。 至此,本院(2017)浙0421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昆山宏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阳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