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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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林龙电磁线有限公司管理人代偿款888742.97元,并赔偿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在173899.44元债权范围内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偿付责任。 三、被告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在714843.53元债权范围内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偿付责任,被告***在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偿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7元,减半收取6343.50元,由被告江苏林龙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宜兴诺伏电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