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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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11民终1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9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8年12月16日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双方于2020年7月24日前办理完相关解除手续。 二、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前返还***购房款335968元。 三、上述钱款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四、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有权按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