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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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支付411787.28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78元,由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浙江省瑞安市分公司负担7477元,原告***负担2201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