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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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贵溪金砖铜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 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借款本金17620150.35元及利息(包含罚息)446597.47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17620150.35元为基数,按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一月一调整),上浮33.90%再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的义务,以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动产[分别为:(1)购置于2017年1月、规格型号为SL1008/20-13F-ZD-AC-QS的无氧铜杆连铸机一台;(2)购置于2017年5月、规格型号为LLB2的铜杆联合拉拔机一台;(3)购置于2017年4月、规格型号为XJ-1250ST的挤压机一台;(4)购置于2016年6月、规格型号为5T的电动单梁三台;(5)购置于2016年11月、规格型号为SPB-22DH的细线伸线机十台。]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7966565.71元的债权余额内优先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 三、如被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的义务,由被告贵溪金砖铜业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17620150.35元及利息(包含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贵溪金砖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600元,由被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贵溪金砖铜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