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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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为建材生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37000***账户内的人民币存款63520.5元 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655元,由申请人陕西大为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