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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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0)苏0684执保338号 申请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水生、江水红、蔡彬、张来红: 关于申请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水生、江水红、蔡彬、张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6日对被申请人蔡彬、张水生、张来红、江水红分别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62×××75)、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帐号***1208)、江苏银行(帐号50×××62)、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帐号***99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60×××53)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12万元,实际分别冻结到存款人民币449.54元、795.84元、301.95元、88.44元、3107.05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1年5月5日止。于2020年5月20日查封被申请人张水生名下位于广福路与希望路之间希望花园地下室-1层AB271号不动产。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