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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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合计293898.34元(其中34240元直接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直接给付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11100元。 以上,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6元,依法减半收取1088元,鉴定费3700元,合计47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8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启东市晶鑫商砼管桩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