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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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06.78元及利息(2018年5月21日至6月1日期间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至之日止以99806.78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9625‰计算); 二、被告***、***、***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不超过1500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