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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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老河口市旺前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市华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月25日尚欠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9870475.86元及罚息1090614.41元,合计金额10961090.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罚息,随欠款本金一并支付; 二、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老河口市旺前商贸有限公司位于老河口市环三路与城东大道交叉处东南角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1,100平方米;证号:河国用(2012)第0000125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最高额为1100万元; 三、被告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保证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2566元,由被告襄阳市华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旺前商贸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