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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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226299.77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109元(案件受理费4827元,减半收取2414元;保全费1695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大连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