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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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密市牛店镇李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福幸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83,368元; 二、被告新密市牛店镇李湾村村民委员会以483,368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向原告郑州福幸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郑州福幸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0,020元,由原告郑州福幸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124元;由被告新密市牛店镇李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7,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