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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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 合肥弘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3590号第二、三项即“二、被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7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3590号第一项“被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脚手架材料Φ48*3.25钢管46378.4米、扣件112484个、16#工字钢2085米、8#槽钢1958米,并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4元/个/天、16#工字钢0.07元/米/天、8#槽钢0.015元/米/天的标准支付***租赁费用至材料全部返还之日止”为: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脚手架材料Φ48*3.25钢管69530.05米、扣件128616个、16#工字钢2085米、8#槽钢2155米,并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钢管0.008元/米/天、扣件0.004元/个/天、16#工字钢0.07元/米/天、8#槽钢0.015元/米/天的标准支付***租赁费用至材料全部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420元,由***负担17964元,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454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