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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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242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20元,被告广西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8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上述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