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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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持有的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本院拍卖的103845股的股权强制执行后的剩余价值,在200000元的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为2020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本院另行通知提前解除冻结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