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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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建水大红运畜牧业有限公司 云南泓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陆良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9)云2524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5日签订《协议》无效。 二、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9)云2524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由被告建水大红运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返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保证金35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1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由建水大红运畜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保证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3万元,合计23万元。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8835元,由建水大红运畜牧有限公司负担7229元,***负担160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建水大红运畜牧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