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陆良县工业供销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60,450.00元,共计125,4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00元,减半收取计1,501.00元,由被告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