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门县龙兴木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24执保42号 龙门县龙兴木业有限公司、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龙门县龙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1324民初4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大朗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内存款(账号:53×××55);二、冻结被申请人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的账户内存款(账号:76×××08);三、冻结被申请人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大岭山领尚支行的账户内存款(账户:44×××01)。四、冻结被申请人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账户内存款(账户:20×××76);五、查封被申请人东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公凹一路12号厂房内的机械设备一批(查封详情以查封清单为准)。以上五项的财产保全金额以1333068元为限。以上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20)粤1324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