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经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通球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6000000元、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止的利息314524.09元的债权; 二、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4500000元、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止的利息297493.02元的债权; 三、确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17499908.93元、计算至2019年2月18日止的利息999593.41元的债权; 四、被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在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后就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金、利息的债权中未能受偿的部分在最高本金余额24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 五、被告***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在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后就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金、利息的债权中未能受偿的部分在最高本金余额24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 六、被告***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在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后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金、利息的债权中未能受偿的部分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 七、被告***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在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后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借款本金、利息的债权中未能受偿的部分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 八、准许拍卖、变卖被告诸暨经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璜山镇龙苑小区17幢、18幢、19幢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F0××36号、F0××3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2309957号、92309958号、92309959号;他项权证号:诸房他证抵字第××号、K0××10号、K0××1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939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221元,减半收取计9311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110.50元,由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诸暨经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在86400元范围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