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平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付)给原告开平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开平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4.32元,减半收取902.16元、财产保全费821.73元,合计1723.89元(原告开平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1723.89元),由原告开平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8.89元,由被告***负担1505元。原告开平市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