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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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281民初22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经营场所:流沙河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810。 负责人:苏培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芸,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系该支行市场部副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少宏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纪东青 书记员李文娜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