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河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48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48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赔偿款84353元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河区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河区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均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阳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