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永仁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云华2518909.00元。

二、由被告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云华150022.04元。

三、驳回原告李云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490.00元,由原告李云华交纳29687.00元,由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2466.00元,被告锦华公司交纳13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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