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永仁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云华2518909.00元。 二、由被告云南楚雄锦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云华150022.04元。 三、驳回原告李云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490.00元,由原告李云华交纳29687.00元,由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2466.00元,被告锦华公司交纳13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