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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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华伟车业有限公司 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洛阳市鑫帅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8895278.90元(该数据计算至2020年4月8日); 二、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剩余借款本金8494964.84元的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0.44%自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洛阳市鑫帅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偃师市华伟车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市鑫帅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偃师市华伟车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洛阳市鑫帅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偃师市华伟车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82元,减半收取计363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41元,由洛阳北方大河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洛阳市鑫帅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偃师市华伟车业有限公司、洛阳大河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