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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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宝应县得山家惠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宝应县得山家惠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宝应县得山家惠超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宝应县得山家惠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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