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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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文县双信建筑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吉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0000元;在第三者限额内赔偿996937元,共计1106937元。 二、被告***、成都吉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73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9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承担7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