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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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精河县瑞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607461.84元; 二、被告精河县瑞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向原告***赔偿公证费200元、照相费300元、摄像费300元、鉴定费35250元; 三、被告精河县滨河乡都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精河县瑞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0元,由原告***负担16696元,由被告精河县瑞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