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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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杏支行借款本金162408元、利息38721.19元,合计201129.19元,并以本金162408元按年利率12.72375%给付自2019年9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计215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