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张龙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30708.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8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23709.6元、护理费11953.8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鉴定费273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辆修理费2736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合计166520.01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支付10000元,余款156520.0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赔偿原告误工费23709.6元、护理费9094.4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112000元,余款44520.01元(含护理费2859.4元和车辆修理费7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 二、由原告张龙涛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后依法返还被告熊成垫付的医疗费20372.51元(29277.51元-10000元+1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合计22372.51元;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龙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由被告熊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