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阳市天合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村支行 定陶天合制衣有限公司 山东天合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海阳市盛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海阳市天龙印刷厂 夏县合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海阳市天龙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海阳市盛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323883.11元,并以1323883.11元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5元,由上诉人海阳市天龙印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