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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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渝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960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渝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停运损失69786.51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渝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施救费17500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渝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路产补偿费2064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峨眉山市渝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评估服务费2000元;

六、驳回原告峨眉山市渝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峨眉山市渝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915元。鉴定费22000元,由原告峨眉山市渝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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